原标题:中持股份: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江苏芯长征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中持股份
股票代码:603903.SH
信息披露义务人:江苏芯长征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宁开发区苏源大道62号1106-3室(江宁开发区)
通讯地址:南京市江宁区苏源大道19号江宁九龙湖国际企业总部园A2座10层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二〇二六年一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交易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国家出资企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该事项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及实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2
目录...............................................................................................................................3
释义...............................................................................................................................6
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7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7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产权及控制关系........................................................7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从事的主营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10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所受处罚及涉及诉讼、仲裁情况..................10五、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10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和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情况..................11第二节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决策程序................................................................13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13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计划..........................................................................................................13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13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本次权益变动决定所履行的授权或审批程序......14第三节权益变动方式................................................................................................15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变化情况..15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15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17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38........................................................................................................39
第四节资金来源
一、本次权益变动所支付的资金总额..............................................................39二、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说明..................................................................39三、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支付方式..................................................................40第五节后续计划........................................................................................................41
一、未来12个月内是否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41
二、未来12个月内是否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41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41四、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42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42六、对上市公司的分红政策重大变化的计划..................................................42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43第六节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44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44二、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45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45第七节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47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47..............................47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重大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47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谈判的合同、默契或安排.47第八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48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48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48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九节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49
一、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49
二、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审计意见..................................................................53三、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采用的会计制度及主要会计政策情况..............53第十节其他重大事项................................................................................................54
第十一节风险提示....................................................................................................55
第十二节备查文件....................................................................................................56
一、备查文件......................................................................................................56
二、备查地点......................................................................................................57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58
财务顾问声明.............................................................................................................59
附表:........................................................................................................................61
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有如下特定含义:
注:本报告书中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芯长征的基本信息如下:
| 公司名称 | 江苏芯长征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成立日期 | 2017年3月17日 |
| 营业期限 | 2017年3月17日至无固定期限 |
| 注册资本 | 41,779.5533万元 |
| 实缴资本 | 41,779.5533万元 |
| 法定代表人 | 朱阳军 |
| 1 主要股东 | 无锡集创、朱阳军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0115MA6DX4MK4Q |
| 企业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
| 注册地址 | 南京市江宁开发区苏源大道62号1106-3室(江宁开发区)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集成电路设计;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测量仪器制造; 仪器仪表制造;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软件开发; 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通讯地址 | 南京市江宁区苏源大道19号九龙湖国际企业总部园A2座10层 |
| 联系电话 | 025-87153770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产权及控制关系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芯长征的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注:上述芯长征下属子公司系芯长征控制的核心企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芯长征无控股股东,朱阳军直接持有芯长征7.78%股份,并通过担任无锡集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威海寰宇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远征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分别控制芯长征11.77%、4.57%和4.68%表决权,通过与苏江、赵岚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分别控制芯长征2.72%和1.51%的表决权,合计控制芯长征33.04%的表决权,为芯长征的实际控制人。其基本信息如下:
| 姓名 | 朱阳军 |
| 性别 | 男 |
| 国籍(地区) | 中国 |
| 证件号码 | 370826198007****** |
| 长期居住地 | 北京市海淀区 |
| 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 无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芯长征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如下:
| 序 号 | 企业名称 | 注册资本 (万元人 民币) | 持股比例 | 经营范围/主营业务 |
| 序 号 | 企业名称 | 注册资本 (万元人 民币) | 持股比例 | 经营范围/主营业务 |
| 1 | 南京芯长 征科技有 限公司 | 5,000 | 100.00% | 电子元器件及电子设备设计、研发、销售、技术咨 询及技术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 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 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电子元器件制造(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 |
| 2 | 山东阅芯 电子科技 有限公司 | 891.431 | 100.00% | 电子元器件检测分析装备及相关软件的开发、制 造、销售与维修,电子元器件检测分析相关软件与 系统的开发、销售、维护,电子元器件的功能、可 靠性、性能测试及分析服务,功率半导体器件芯 片、器件、模块测试及分析技术的咨询服务,经营 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3 | 芯长征微 电子制造 (山东) 有限公司 | 3,000 | 100.00% | 电子元器件的制造与销售;半导体芯片的设计、制 造与销售;电子设备的开发、制造与销售;电子元 器件及驱动方案的设计、开发与销售;机械零部件 的设计、制造与销售;电子元器件的封装和测试代 工业务;经营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有效期 限以许可证为准) |
| 4 | 江阴远征 科技有限 公司 | 5,000 | 100.00% |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力电子元器件制 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 口;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5 | 深圳芯原 力科技有 限公司 | 3,000 | 100.00% | 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技 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6 | 北京芯长 征科技有 限公司 | 500 | 100.00% |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 推广、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基础软件服 务;应用软件服务;软件开发;数据处理(数据处 理中的银行卡中心、PUE值在1.4以上的云计算数 据中心除外);销售电子产品。(市场主体依法自主 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 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 目的经营活动。)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从事的主营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芯长征成立于2017年,是一家集功率半导体器件设计研发与封装制造、功率半导体器件测试设备研发与制造为一体的技术驱动型半导体企业,销售的主要产品为功率半导体器件和功率半导体器件测试设备。
芯长征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 项目 | 2024年12月31 日/2024年度 | 2023年12月31日 /2023年度 | 2022年12月31 日/2022年度 |
| 总资产(万元) | 125,892.54 | 135,147.14 | 137,983.37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权益 合计(万元) | 102,524.06 | 120,765.08 | 119,552.40 |
| 营业收入(万元) | 31,637.99 | 44,648.06 | 30,250.70 |
| 净利润(万元) | -22,906.43 | -6,627.31 | -8,345.50 |
| 净资产收益率 | -22.34% | -5.49% | -6.98% |
| 资产负债率 | 18.56% | 10.64% | 13.36% |
注2: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年末所有者权益*100%;
注3:上述2024年财务数据已经审计,其余期间数据未经审计。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所受处罚及涉及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未受到任何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国籍 | 长期 居住地 | 其他国家或地 区的居留权 |
| 1 | 朱阳军 | 董事长兼总经理 | 中国 | 中国 | 无 |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国籍 | 长期 居住地 | 其他国家或地 区的居留权 |
| 2 | 苏江 | 董事兼副总经理 | 中国 | 中国 | 无 |
| 3 | 赵岚 | 董事兼副总经理 | 中国 | 中国 | 无 |
| 4 | 陈首智 | 董事兼副总经理 | 中国 | 中国 | 无 |
| 5 | 王明宇 | 董事 | 中国 | 中国 | 无 |
| 6 | 贾爱玲 | 董事 | 中国 | 中国 | 无 |
| 7 | 战飞扬 | 独立董事 | 中国 | 中国 | 无 |
| 8 | 张国铭 | 独立董事 | 中国 | 中国 | 无 |
| 9 | CHENGLIN | 独立董事 | 加拿大 | 中国 | 美国 |
| 10 | 杨方义 | 监事 | 中国 | 中国 | 无 |
| 11 | 张鹏 | 监事 | 中国 | 中国 | 无 |
| 12 | 胡少伟 | 职工代表监事 | 中国 | 中国 | 无 |
| 13 | 朴国海 | 副总经理 | 中国 | 中国 | 无 |
| 14 | 张文亮 | 副总经理 | 中国 | 中国 | 无 |
| 15 | 邓小社 | 副总经理 | 中国 | 中国 | 无 |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
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和
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
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第二节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决策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基于对上市公司价值和信息披露义务人长期战略考虑,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本次权益变动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结合自身行业发展、产业资源等方面的优势,全面推进上市公司的战略性发展,提高上市公司的经营及管理效率,促进上市公司长期、健康发展。
12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其
已拥有权益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已在本报告书中公告的交易安排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未制定其他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但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根据证券市场整体情况、上市公司经营发展等因素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性。如果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证券市场整体情况并结合上市公司发展等因素拟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中通过协议转让取得的股份自登记完成之日起18个月内不进行转让。
同时,基于谨慎性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就本次交易作出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自本次交易交割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通过本次交易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会通过直接或间接转让的方式转让上市公司控制权。”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本次权益变动决定所履行的授权或审批程
序
(一)已经履行的主要审批程序
信息披露义务人芯长征已遵照其公司章程、股东协议等要求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分别经其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二)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本次交易尚需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国家出资企业)批准,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以及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后,方可实施完毕。本次交易尚存在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第三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变化
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中持股份的股份或其表决权。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芯长征将取得上市公司63,132,978股股份及对应表决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4.73%),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结合《股份转让协议》、上市公司股东中持环保、许国栋共同出具的《表决权放弃承诺》《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承诺》以及相关安排,芯长征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朱阳军先生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由通过公开征集受让方的方式协议受让及表决权放弃共同构成。
(一)通过公开征集受让方的方式协议受让
2025年8月15日,中持股份发布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拟通过公开征集转让方式协议转让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31),经长江环保集团内部决策确定,长江环保集团拟通过公开征集转让方式协议转让所持公司的全部股份。
2025年10月13日,中持股份发布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拟通过公开征集转让方式协议转让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7),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预审核,长江环保集团拟通过公开征集转让方式协议转让所持公司的全部股份63,132,97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73%,股份性质全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025年10月27日,中持股份发布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拟通过公开征集转让方式协议转让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39),本次公开征集期内,共有一家意向受让方江苏芯长征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了受让申请材料。
2026年1月5日,长江环保集团与芯长征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根据《股份转让协议》,长江环保集团通过公开征集转让方式协议转让股份,经评审芯长征具备股份受让资格,芯长征同意受让长江环保集团持有的中持股份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合计63,132,978股,占中持股份总股本的24.73%。
(二)表决权放弃
根据中持环保、许国栋出具的《表决权放弃承诺》,中持环保于弃权期限内放弃其所持有的15,225,810股股份的表决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96%,且为促进中持股份长期发展,增强本次股份转让后芯长征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保护上市公司及公众股东利益,中持环保及许国栋出具《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承诺》,明确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
同时,芯长征与中持环保、许国栋签署《借款协议》《股份质押协议》,芯长征向中持环保提供1亿元借款;中持环保、许国栋将其合计持有的部分上市公司股份质押给芯长征,作为前述借款的担保。具体借款及股权质押情况详见本报告书“第三节权益变动方式”之“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之“(二)表决权放弃及相关协议”。
根据上述安排,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交易各方的股份及表决权比例变动情况如下(按上市公司总股本255,319,480股计算):
| 股东名称 | 本次权益变动前 | 本次权益变动后 | ||||||
| 持股数量 (股) | 持股比 例 | 表决权股 数(股) | 表决权 比例 | 持股数量 (股) | 持股比 例 | 表决权股 数(股) | 表决权 比例 | |
| 长江环保 集团 | 63,132,978 | 24.73% | 63,132,978 | 24.73% | - | - | - | - |
| 中持环保 | 33,215,816 | 13.01% | 33,215,816 | 13.01% | 33,215,816 | 13.01% | 17,990,006 | 7.05% |
| 许国栋 | 6,845,050 | 2.68% | 6,845,050 | 2.68% | 6,845,050 | 2.68% | 6,845,050 | 2.68% |
| 芯长征 | - | - | - | - | 63,132,978 | 24.73% | 63,132,978 | 24.73% |
(一)股权转让
转让方(甲方):长江生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受让方(乙方):江苏芯长征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转让标的
(1)截至《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甲方合法持有中持股份63,132,978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中持股份总股本的24.73%。标的股份权属清晰、完整,未设定质押或其他权利负担。
(2)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将其持有的标的股份及其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及义务全部转让给乙方(“本次交易”),乙方同意受让标的股份及其对应的股东权利及义务。本次交易完成后,甲方不再持有中持股份任何股份。
(3)甲乙双方同意,在过渡期(定义见下文)内,如果中持股份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第二条约定对标的股份数量、每股转让价格相应调整。
2、转让价格及付款方式
(1)转让价格: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为人民币9.20元/股,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580,823,397.60元(“股份转让价款总额”)。在过渡期内,如果中持股份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标的股份数量、每股转让价格相应调整,以确保乙方在《股份转让协议》项下收购标的股份对应的持股比例(标的股份占中持股份总股本的24.73%)以及甲方基于本次交易所获得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人民币580,823,397.60元)不变。
(2)付款方式:本次交易采用现金方式分期付款。乙方应按《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向甲方指定银行账户汇款,付款安排具体如下:
1)乙方于《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50%作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即人民币290,411,698.80元,其中:截至《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乙方已向甲方缴纳的人民币2亿元报名保证金(不计利息)应自《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自动转为同等金额的履约保证金;《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还应向甲方补充支付剩余履约保证金人民币90,411,698.80元。
2)乙方应在《股份转让协议》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全部股份转让价款总额,即人民币580,823,397.60元,其中:乙方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应自《股份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自动转为同等金额的股份转让价款;《股份转让协议》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乙方还应向甲方补充支付剩余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290,411,698.80元。
(3)甲方应分别于收到乙方根据上述第2款的约定支付履约保证金、股份转让价款款项后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出具收款确认文件。双方因本次交易产生的费用和开支及应缴纳的税费均由双方依法各自承担。
3、标的股份交割
(1)标的股份交割先决条件:双方确认,标的股份交割以下列全部条件(“标的股份交割先决条件”)满足或对该等条件负有义务的一方已获得相对方的书面豁免为前提:
1)经甲方上级国家出资企业批准《股份转让协议》生效。
2)甲乙双方已分别就本次交易取得全部必要的审批及同意,包括但不限于:其签署和履行《股份转让协议》应完成的董事会和/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等必要的内部批准或授权程序。
3)乙方已按《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支付全部标的股份转让价款。
4)已就本次交易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出具的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确认表,或其他合法有效的上交所合规确认文件。
5)法律法规、监管部门以及任何其他第三方对本次交易的其他审批、备案、登记、同意或要求(如有)均已获得、被满足或者办理完成。
6)截至约定的其他标的股份交割先决条件均已满足之日,不存在因任一方原因造成的可能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实施的障碍。
(2)标的股份交割时间:在本条第1款约定的先决条件全部成就(含被有权方书面豁免)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双方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证登”)的相关业务规则共同办理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的手续。
标的股份转让于中证登完成相关股份权属变更登记之日(“交割日”)视为完成交割。自交割日起,基于标的股份的一切权利义务由乙方享有和承担,与甲方无关。标的股份交割后,乙方不得基于标的股份或与中持股份相关的任何事宜向甲方另行主张或追索任何权益,但甲方存在《股份转让协议》项下违约行为(如甲方在《股份转让协议》项下作出的陈述与保证不真实、准确、完整)的情形除外。
(3)标的股份交割后事项:自标的股份交割完毕后,由甲方提名的中持股份现任董事、副总经理应自交割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持股份董事会提出辞任申请。辞任生效时间及应履行的审议流程根据中持股份的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公司相关监管合规要求确定,乙方届时应给予必要的配合与协助。
(4)除《股份转让协议》另有约定外,过渡期内标的股份产生的损益由乙方按照中持股份公司章程的约定享有或承担。
4、过渡期安排
(1)双方同意,自《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起(含当日)起至完成交割日(含当日)止的期间为本次交易的过渡期。
(2)过渡期内,甲方应保证其合法、完整持有标的股份且权属清晰,无权利负担或纠纷或潜在纠纷;甲方还应督促由其提名的中持股份董事、副总经理继续履行对中持股份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督促中持股份按其惯常方式持续经营。
(3)双方应就本次交易相关事宜履行各自的信息披露义务,并配合中持股份进行信息披露。
(4)在过渡期内,任何一方应在知悉(且确具备应知悉的客观条件)对本次交易及/或交易对方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或情形发生后,尽快将该等事件或情形通知对方。
5、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双方共同的承诺与保证:
1)其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且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2)其签署及履行《股份转让协议》均系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受到任何欺诈、胁迫的情形,对《股份转让协议》的内容完全理解,并不存在任何误解。
3)承诺不实施任何违反其在《股份转让协议》项下承诺与保证,或《股份转让协议》项下其应承担的义务及影响《股份转让协议》效力的行为。
4)其签署及履行《股份转让协议》,不会抵触或导致违反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已经签署的重要协议,或对其或标的股份有管辖权的任何法院、仲裁机构、政府部门或其他机关发出的任何判决、裁定或命令。
(2)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就本次交易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等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
2)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时间,配合乙方办理上交所合规确认和中证登标的股份过户手续以及回复上交所问询(如有)。
3)《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甲方其他权利和义务。
4)自《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起至交割日,甲方不得就标的股份与任何除乙方以外的第三方进行任何形式的协商、缔约或权利处置,确保标的股份在此期间不受任何司法强制措施或第三方权利主张的影响。若发生《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协议终止、解除情形的,甲方不受本条约束。
(3)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承诺并保证就参与本次交易及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目的,向甲方提交的各项声明、承诺、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应视作《股份转让协议》项下乙方向甲方作出的承诺与保证条款。
2)乙方承诺具备按时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能力,并保证按《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时间足额向甲方支付。
3)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时间,配合甲方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手续。
4)《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乙方其他权利和义务。
6、保密条款
……
7、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保证或承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除《股份转让协议》另有约定外,如一方(“守约方”)因对方(“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遭受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该等损失包括守约方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及维护权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执行费等)。对因守约方自身过错、过失或不作为等原因所造成的损失及因未及时采取合理措施所造成损失或其扩大部分,违约方不承担责任。
(2)乙方未按《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时间支付价款(含履约保证金、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或其他双方约定的乙方应付款项)的,应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支付期间,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当向甲方按照乙方应付未付款项的0.01%支付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10个工作日,甲方有权解除《股份转让协议》,乙方已支付的报名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及已支付的其他款项(如有)不予退回,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因乙方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况,或因乙方原因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实施的,甲方有权解除《股份转让协议》,乙方已支付的报名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及已支付的其他款项(如有)不予退回,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标的股份交割后,因乙方原因直接导致本次交易被相关监管部门检查、调查、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等,致使、引发监管部门对甲方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因甲方向乙方就本次交易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况或因甲方原因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实施的,乙方有权要求解除《股份转让协议》,甲方应当退还已经收取的全部款项。
(4)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股份转让协议》的义务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8、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双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或克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瘟疫、其他天灾、战争、政变或其他类似事件。同时,“不可抗力”还应当包括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监管政策等的变更影响本协议履行的情形。
(2)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快捷方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协议的原因。不可抗力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本协议仍无法继续履行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若双方协商一致决定延期履行本协议的,应签署书面补充协议。
9、协议的终止
(1)除《股份转让协议》另有约定外,《股份转让协议》在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时终止:
1)经《股份转让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股份转让协议》。
2)未能取得甲方上级国家出资企业对《股份转让协议》生效的批准。
3)非因双方原因导致本次交易被上交所、中证登等相关监管部门审批不通过,不予出具合规确认文件或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4)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依据《股份转让协议》第八条规定终止《股份转让协议》。
(2)《股份转让协议》因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一方在先违约行为不因此获得豁免,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股份转让协议》终止后,乙方已缴纳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含履约保证金、报名保证金)或其他款项(如有)(前述款项均不计利息)在扣除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如有)后,应退还给乙方,乙方应就退还款项与甲方签署或出具必要的协议及文件。
10、通知
……
11、争议解决与法律适用
(1)因《股份转让协议》产生的或与其有关的任何争议或分歧,包括《股份转让协议》的成立、解释、效力、终止或履行等有关的任何问题,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因《股份转让协议》所发生的或与《股份转让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论、争议和要求,包括关于《股份转让协议》的存在和有效性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不能协商解决,凡因《股份转让协议》引起的或与《股份转让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就争议事项向中持股份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期间,《股份转让协议》中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双方均不得以解决争议为由拒不履行其在《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
12、生效与其他
(1)《股份转让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成立,自《股份转让协议》经甲方上级国家出资企业批准之日(“生效日”)起生效。但《股份转让协议》“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先决条件”、“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保密条款”、“违约责任”、“不可抗力”、“争议解决与适用法律”的全部约定自《股份转让协议》成立之日起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2)《股份转让协议》的各条款应被视为可以分割,且任何条款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并不影响《股份转让协议》其他条款的有效性或强制执行力。
(3)《股份转让协议》成立及/或生效后,为促成本次交易的顺利实施,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就《股份转让协议》未尽事宜或对《股份转让协议》进行变更的,双方另行友好协商并作出书面补充约定。该补充协议将构成《股份转让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二)表决权放弃及相关协议
1、《表决权放弃承诺》主要内容
目标公司: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人一:许国栋
承诺人二:中持(北京)环保发展有限公司
承诺人一与承诺人二合称承诺人
承诺人特于2026年1月5日作出如下承诺:
一、承诺人二承诺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有的目标公司15,225,810股股份(以下简称“弃权股份”,占出具日目标公司股份总数5.96%)对应的表决权,放弃的期间为《表决权放弃承诺》第七条约定的弃权期间。
二、承诺人二针对弃权股份放弃包括表决权在内的全部非财产性股东权利且不得将放弃的该等权利委托给任何第三方行使,为免疑义,非财产性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请求、召集、召开和出席(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目标公司股东会会议的权利;
2、提案、提名权,提交包括但不限于提名、推荐、选举、罢免目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候选人在内的全部股东提议或议案;
3、对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目标公司章程需要经目标公司股东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的权利,包括委托其他方行使表决权,并签署相关文件;4、中国法律或目标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享有的其他非财产性权利(包括在目标公司章程经修改后而规定的任何其他的股东表决权)。
三、承诺人二承诺,其由于弃权股份的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拆股等原因导致弃权股份数量发生变化的,弃权股份的数量亦应相应调整,《表决权放弃承诺》自动适用于数量调整后的弃权股份。
四、承诺人共同承诺,如承诺人拟在弃权期限(定义见下文)内增持目标公司股份,应提前与芯长征沟通并取得芯长征书面同意后方可开展,并另行协商增持股份的表决权放弃安排。
五、在弃权期限内,除非经芯长征另行书面同意,承诺人二不得将其所持有的弃权股份转让或质押给任何第三方,或在弃权股份上为第三方设置任何其他权益负担或权利限制;如在弃权期限内,承诺人二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则承诺人二应当在该事件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芯长征。
六、承诺人共同承诺,在弃权期限内,承诺人二不得撤销《表决权放弃承诺》所载的表决权放弃安排。如《表决权放弃承诺》生效后至弃权期限届满前的任何时候,《表决权放弃承诺》所载表决权放弃安排因承诺人原因无法实现,承诺人应立即寻求与无法实现的约定最相近且经芯长征认可的替代方案,在必要时可与芯长征签署相关协议修改或调整《表决权放弃承诺》条款,以确保可继续实现《表决权放弃承诺》之目的、确保芯长征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稳定;《表决权放弃承诺》所载表决权放弃安排因承诺人以外的其他原因无法实现的,承诺人以及芯长征应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积极沟通与无法实现的约定最相近的替代方案,并配合采取必要措施实施该等方案。
七、承诺人二针对弃权股份放弃表决权的期限(本函中称“弃权期限”)自本次股份转让的交割日(具体见芯长征就本次股份转让签署转让协议项下的约定)至下述日期孰早之日止:
1、芯长征实际控制人朱阳军所控制目标公司表决权比例与承诺人合计所控制目标公司表决权比例的差额达到或超过15%(为免疑义,(1)就本第1项而言,芯长征实际控制人、承诺人的持股比例与其各自一致行动人(如有)合并计算,(2)计算承诺人合计所控制目标公司表决权比例时应包括弃权股份的表决权);2、在承诺人未违反本函承诺内容的情况下,芯长征实际控制人朱阳军失去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地位。为免疑义,如出现芯长征无实际控制人的情形,则本项应自动调整为:在承诺人未违反本函承诺内容的情况下,芯长征失去目标公司控制权;
3、《表决权放弃承诺》生效之日起满3年;或
4、承诺人和芯长征一致同意并书面终止《表决权放弃承诺》之日。
八、《表决权放弃承诺》的作出不导致承诺人与芯长征构成一致行动。
九、《表决权放弃承诺》自本次股份转让交割之日起生效。
十、如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承诺人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承诺》主要内容
目标公司: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人一:许国栋
承诺人二:中持(北京)环保发展有限公司
承诺人一与承诺人二合称承诺人
承诺人特于2026年1月5日作出如下承诺:
一、截至《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承诺》出具日,承诺人确认不存在未公开披露的任何与目标公司其他直接及间接股东间的一致行动关系,不存在与目标公司其他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达成类似协议、安排以谋求目标公司的控制权。
二、承诺人确认并认可,自本次股份转让交割日(具体见芯长征就本次股份转让签署转让协议项下的约定,下同)起,芯长征对目标公司享有控股股东地位以及对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地位;承诺人不会对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的目标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地位提出任何形式的异议。
三、《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承诺》的作出不导致承诺人与芯长征构成一致行动。在本函有效期内,承诺人共同承诺:(1)承诺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其在股东会上表决同意相应董事选举事宜等)以促使目标公司董事会席位中三分之二非独立董事系由芯长征提名、推荐的人士担任;(2)承诺人及其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承诺人的一致行动人不会单独、与他人共同或协助他人通过与目标公司其他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达成一致行动协议或类似协议、安排,或通过在二级市场上购买股份、协议受让股份、接受委托、征集投票权、协议安排、将可转换为目标公司股份的证券转股等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或安排,以谋求目标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地位,不得滥用持股地位或影响力干预目标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3)如承诺人拟以协议转让或大宗交易方式转让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则应当就前述转让安排事先与芯长征进行协商沟通,且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目标公司股份时芯长征享有同等价格时优先购买权,如芯长征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承诺人可以自行实施协议转让。
四、《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承诺》自本次股份转让交割日起生效,至在任一下述情形发生时,《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承诺》自动失效:
(1)在承诺人未违反本函承诺内容的情况下,芯长征实际控制人朱阳军失去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地位(芯长征无实际控制人的情况下,则芯长征失去目标公司控制权);或
(2)朱阳军书面同意《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承诺》失效。
五、若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给芯长征、目标公司或者其股东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借款协议》主要内容
2026年1月5日,芯长征(贷款方)与中持环保(借款方)、许国栋(担保方)签署《借款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借款方:中持(北京)环保发展有限公司;
(2)贷款方:江苏芯长征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担保方:许国栋。
在《借款协议》中,以上各方分别称为“一方”,合称为“各方”。
第一条定义
……
第二条借款
2.1基于《借款协议》的条款与条件,贷款方同意向借款方提供本金共计为人民币100,000,000元(人民币壹亿元整)(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的借款,借款期限为第一笔借款放款日起1年。
2.2借款方应按每年3.0%的单利向贷款方支付借款的利息,贷款方向借款方提供的各笔借款的计息期间为自放款日(含该日,定义见下)起至借款方向贷款方实际偿还该笔借款的全部本金和利息(如适用)之日(不含该日)止按日计算(为计算日利率之目的,一年按365日计算);借款方应当按照《借款协议》第3.2条约定的期限支付前述利息。
尽管有前述约定,各方同意,自第一笔借款放款日(定义见下文)起前6个月(以下称“免息期”)内免除借款方应付利息,即自第一笔借款放款日起第7个月开始计算各笔借款的借款利息。各方进一步同意,如果本次收购的交割日(以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约定为准)晚于《借款协议》签署之日起一个月,则前述免息期截止日应当相应延后至本次收购的交割日后5个月届满之日。
2.3各方同意并确认,贷款方分二笔向借款方出借借款。贷款方应于下列条件(以下称“第一笔借款放款条件”)全部满足或被贷款方书面豁免之日起三(3)个工作日内向借款方支付第一笔借款本金合计人民币50,000,000元(人民币伍仟万元)(以下称“第一笔借款”):
2.3.1借款方与贷款方已根据《借款协议》第六条的约定签署相关的股份质押协议;以及
2.3.2贷款方与长江环保签署正式的股份转让协议。
2.4贷款方应于下列条件(以下称“第二笔借款放款条件”)满足或被贷款方书面豁免之日起三(3)个工作日内向借款方支付第二笔借款本金合计人民币50,000,000元(人民币伍仟万元)(以下称“第二笔借款”):
2.4.1贷款方和长江环保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根据国资监管规定经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或所属国家出资企业批准后生效;以及
2.4.2借款方、担保方和贷款方已向证券登记公司办理完毕股份质押手续(详见下文)。
2.5各方同意借款可由贷款方及/或由贷款方指定的第三方按《借款协议》约定一次性或分批次提供。
2.6各方确认,各方应积极促成放款条件尽早获得满足(包括但不限于积极配合向证券登记公司办理股份质押手续)。
第三条还款
3.1《借款协议》项下借款的期限自贷款人向借款人支付第一笔借款本金之日(《借款协议》中称“第一笔借款放款日”)起算,至以下最早发生者对应的日期止(以下称“借款期限”):
(i)自第一笔借款放款日起满一(1)年;
(ii)本次收购因任何原因终止之日(即股份转让协议被终止、解除之日或本次收购双方确认终止本次收购之日(股份转让协议未生效的情形下))起满三(3)个月;
(iii)各方协议一致的其他时间。
3.2借款期限届满和还款
3.2.1借款期限届满后,除第3.2.2条约定或各方协商一致同意对借款期限进行延长外,借款方应在借款期限届满的当日(以下称“还款日”)一次性归还所有未偿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和全部利息(含罚息,如有)。
3.2.2如借款期限因第3.1条第(ii)项的约定届满,则借款方应在借款期限届满当日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以及截至当日全部借款本金对应已产生且尚未支付的利息,并且自前述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针对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借款协议》第2.2条约定的借款利率增加至年单利5%,且借款方应当在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支付剩余借款本金以及对应已产生且尚未支付的利息。
3.3提前还款
在借款期限内的任何时间,借款方可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借款未偿款项。
3.4逾期还款罚息
借款方逾期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自逾期之日起就未按期偿还的借款本金按《借款协议》第2.2条约定的借款利率(包括根据第3.2.2条调整后的借款利率)的100%起计收罚息,直至借款方偿还全部应付未付的借款本金和利息。
为避免争议,双方同意,发生借款逾期的情形后,借款方偿还的每笔款项应优先偿付应付未付的利息及罚息;如有剩余,则剩余金额继续偿还借款本金。
3.5在借款期限内,如发生以下情形,贷款方可立即要求借款方按照《借款协议》规定的方式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未偿款项。
(i)因借款方或其控股股东违约导致未能按约定办理股份质押登记或因其违约原因导致股份质押无法办理;
(ii)借款方解散、进入清算程序或进入破产程序;
(iii)借款方或其控股股东许国栋违反其于2026年1月5日出具的《关于不谋求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关于放弃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表决权的承诺函》;
(iv)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机关或司法部门认定借款方或其控股股东许国栋作为中持股份股东作出损害中持股份利益的行为;
(v)借款方或其控股股东许国栋出现重大诚信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不得成为失信被执行人、证券期货失信人员、遭受刑事立案调查等);或
(vi)借款方的控制权发生变更。
3.6借款方认为《借款协议》项下的债务已全部清偿的,可向贷款方提出要求,贷款方确认无误后应向借款方出具确认书予以确认。为避免争议,各方确认,前述书面确认不是借款清偿的必须程序,不影响借款实际清偿的效力。
第四条税费
4.1与借款有关的税费应由各方依法各自承担。
第五条保密
……
第六条担保
6.1为担保贷款方在《借款协议》项下的权利,借款方和担保方应将其持有的等值于借款本金价值的中持股份的股票(以下称“质押股份”)质押给贷款方并办理相关质押登记手续。具体而言:借款方、担保方和贷款方应于《借款协议》签署同日就本第六条约定的担保事宜签署股份质押协议(以下称“股份质押协议”),并且各方应当在股份质押协议签署后三个工作日内向证券登记公司办理完成股份质押的登记手续(《借款协议》中称“股份质押”),股份质押的质押股份数量=10,000万元÷协议签署日前七个交易日(不含签署日当日)中持股份的股票收盘价的均价。
6.2借款方、担保方将质押股份以第一优先顺位担保形式质押给贷款方作为《借款协议》项下借款及其利息到期准时被清偿的持续性担保,担保期限自放款日起至借款及应付利息(含罚息,如有)全部付清之日止。
6.3本次收购终止时的特殊约定
各方同意,如本次收购终止,则借款人应当根据第3.1款以及第3.2款的约定按期归还借款,且还应当适用本第6.3款的特殊约定:
6.3.1质押股份的数量应进行调整,调整后质押股份数量=贷款方截至本次收购终止已实际提供借款金额×1.5÷质押协议补充协议签署日前七个交易日(不含签署日当日)收盘价的均价。各方应当在本次收购被正式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签署股份质押协议补充协议,明确需要补充质押的股份数量(补充质押股份数量=调整后质押股份数量-已质押股份数量),并在质押协议补充协议签署后3个工作日内向证券登记公司办理补充质押登记。
6.4贷款方有权于每季度末按照每季度末最后一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对质押股份的总价值进行计算。若质押股份价值低于借款方应付未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含罚息,如有)之和的1倍(如本次收购已终止的,则应为1.5倍),经贷款方要求,借款方应向贷款方增加提供经贷款方认可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中持环保追加向贷款方质押其所持的中持股份股票、担保方提供不动产抵押、保证担保等担保。
6.5各方确认,《借款协议》项下借款系借款方为筹措资金的临时性安排,基于各方正常、真实的借贷关系而发生,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被解释为(1)贷款方与借款方、担保方存在关联关系,(2)借款方、担保方为贷款方代持股份,(3)贷款方与借款方、担保方达成对中持股份的委托持股、表决权或经营管理权委托或一致行动,或(4)其他可能被认定为各方存在利益输送、利益倾斜的情形。
第七条通知
……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各方均不可撤销地承诺,除《借款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外,如因其违反其在《借款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使其他方遭受或招致任何行动、收费、主张、成本、损害、要求、费用、责任、损失和程序,其应赔偿非违约方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非违约方因该等违约行为而发生的任何费用和开支(包括追究相关违约及/或赔偿责任而发生的各项费用)、违约金、逾期利息和合理的律师费用等,以及针对违约方提起的(无论是第三方索赔、《借款协议》各方之间的索赔还是其他索赔)任何权利要求、诉讼、付款要求、判决、和解等。借款方进一步确认并同意,其对《借款协议》第六条的违反将构成其实质性违反《借款协议》。担保方对借款方前述违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8.2如贷款人违反《借款协议》约定未能及时足额提供任一笔借款,自逾期之日起,应按照逾期提供贷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二点五向借款人承担违约金。
8.3尽管有《借款协议》其它规定,本条规定的效力不受《借款协议》中止或者终止的影响。
第九条其他
9.1《借款协议》用中文作成,正本一式陆(6)份,各方各执贰(2)份。
《借款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9.2《借款协议》的订立、生效、解释与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
9.3争议解决
(i)因《借款协议》引起的及与《借款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由相关各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相关各方不能协商解决,则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委员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行裁定,仲裁费应由败诉一方负担。败诉方还应补偿胜诉方的律师费等支出。
(ii)在争议解决期间,各方应继续履行《借款协议》所规定除争议事项外的其它各项条款。
9.4《借款协议》任何条款赋予各方的任何权利、权力和补救并不能排除该方依据法律规定及《借款协议》项下其它条款所享有的其它任何权利、权力或补救,且一方对其权利、权力和补救的行使并不排除该方对其享有的其它权利、权力和补救的行使。
9.5一方不行使或延迟行使其根据《借款协议》或法律享有的任何权利、权力和补救(以下称“该方权利”)将不会导致其对该等权利的放弃,并且,任何单个或部分该方权利的放弃亦不排除该方对该等权利以其他方式的行使以及其他该方权利的行使。
9.6本协议各条的标题仅为索引而设,在任何情况下,该等标题不得用于或影响对本协议条文的解释。
9.7《借款协议》的每一条款均可分割且独立于其他每一条款,如果在任何时候《借款协议》的任何一条或多条条款成为无效、不合法或不能执行,《借款协议》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和可执行性并不因此而受到影响。
9.8《借款协议》取代以前各方有关《借款协议》的内容而达成的所有口头或书面的协议、谅解和通讯。《借款协议》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借款协议》的修改、补充须由《借款协议》各方适当签署后方能生效。
9.9未经其他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任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其于《借款协议》下的任何权利及/或义务。
4、《股份质押协议》
2026年1月5日,芯长征与中持环保、许国栋签署《股份质押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一(出质人一):中持(北京)环保发展有限公司
甲方二(出质人二):许国栋
乙方(质权人):江苏芯长征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担保范围
《股份质押协议》项下,甲方的担保范围包括:(1)甲方在《借款协议》项下应向乙方履行的所有义务,包括清偿借款本金以及支付利息等;(2)由于甲方违反《借款协议》、或由于甲方违反《股份质押协议》而导致乙方发生的所有费用、支出及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公证费、评估费、翻译费等;(3)甲方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及/或其他义务而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或迟延履行金。
二、质押股份
1、为担保《股份质押协议》第1条所述担保范围内债务的完全履行,甲方应当按照《股份质押协议》的约定将符合下述数量要求的目标公司股份质押给乙方:
甲方一同意将其合法持有的中持股份的5,907,172股股份(占中持股份股份总数的2.31%)质押给乙方;甲方二同意将其合法持有的中持股份的1,077,462股股份(占中持股份股份总数的0.42%)质押给乙方。
各方应当在《股份质押协议》签署后三个工作日内向证券登记公司办理完成股份质押的质押登记手续。
2、本次收购终止时的特殊约定
如本次收购因非乙方原因终止,则各方应当在本次收购被正式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应当载明以下主要条款,并在补充协议签署后3个工作日内向证券登记公司办理补充质押登记:
2.1对质押股份的数量的调整安排以及补充质押安排,其中:
调整后质押股份数量=乙方实际提供借款金额×1.5÷补充协议签署日前七个交易日(不含签署日当日)收盘价的均价;
补充质押股份数量=调整后质押股份数量-已质押股份数量。
3、质押股份的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股份的证券代码、证券类别、持股数量、持股比例等,以相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登记为准。
4、乙方有权按每季度末最后一个工作日股票收盘价对质押股份的总价值进行计算。若质押股份价值低于甲方应付未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含罚息,如有)之和的1倍(如本次收购已终止的,则应为1.5倍),经乙方要求,甲方应向乙方增加提供经乙方认可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一追加向乙方质押其所持的中持股份股票、甲方二提供不动产抵押、保证担保等担保。
5、《股份质押协议》下质押效力及于质押合同孳息以及现在和将来产生于质押合同的所有权利、利益和收益(包括但不限于红股、红利、股息等)。
三、质押期限
1、本股份质押的期限自《股份质押协议》生效之日起至甲方在《借款合同》项下应当向乙方支付的款项(包括本次借款本金及利息(含罚息))全部付清之日止。前述期限届满后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及时配合甲方办理股份解押手续。
四、质权的实现
1、若甲方未能按照《股份质押协议》的约定履行其义务,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导致乙方债权无法实现的情形,乙方有权依法行使质权。
2、乙方行使质权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交易场所卖出质押股份、将质押股份拍卖、变卖质押股份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但以上实现方式需要满足相关主管部门及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3、质权实现所得价款在扣除实现质权的费用后,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分配:(1)清偿乙方为实现质权而支出的费用;
(2)清偿甲方所欠乙方的债务本金及利息(含罚息,如有);
(3)如有剩余,归甲方所有。
五、质押股份的管理
1、在质押期间,甲方应妥善管理质押股份,确保质押股份的价值不受损害。(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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